IASB發布ED/2009/3『除列』之草案,此提案將改善IAS 39『金融工具:表達』有關金融工具之除列規範。除列係指自企業財務報表移除原已認列之金融工具;當企業不再擁有金融資產之控制權或不再負有金融負債之清償義務時,應將相關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除列。此外,IASB亦提議增加現行IFRS 7『金融工具:揭露』之揭露規範,特別是當企業持續參與依新提案應除列之金融資產時的揭露。此提案係屬IASB「資產負債表外活動之全面檢視計畫」的一部分。
此外,IASB已於2008年12月發布ED10『合併財務報表』草案,提議企業辨認控制個體較明確的相關規範。IASB將舉行圓桌會議以尋求『除列』與『合併財務報表』草案之廣泛意見。
IASB對外徵詢意見將於2009年7月31日截止。新聞稿(請按此)。
草案摘要
提議修改內容包括以一類似方式取代現行IAS 39之金融資產除列規定,此新方式:
對於金融資產移轉的部分何時符合評估除列的要件,採用與現行規定相同之基準(列有部分額外指引,以闡述已知的應用爭議);
採用控制測試,然而不像現行IAS 39,此項測試具其優先重要性;及
產生許多與現行規範類似的除列結果(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移轉會有不同的結果,例如可隨時取得金融資產的再買回協議)。
然而,此提議方式與現行IAS 39不同處在於其專注於單一認列條件(控制),而非採用數個除列概念結合的方式。因此,此提議方式不包括:
評估風險與報酬保留程度之測試;
特定轉付規定(pass-through requirements);
在移轉人對於移轉資產持續參與的範圍內(致未符合除列規定),其認列及衡量金融資產之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