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SB於2009年11月12日發布IFRS 9『金融工具』,作為其取代IAS 39『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專案的第一步。IFRS 9介紹金融資產分類與衡量之新規定,將自2013年1月1日起強制適用,但允許提前適用(包含得自2009年提前適用)。IASB計畫於2010年擴大IFRS 9的內容,增加有關金融負債之分類與衡量、金融工具除列、減損及避險會計之新規定。2010年底,IFRS 9將完全取代IAS 39,該準則將自2013年強制適用,但得選擇提前適用。相關發布(請按此)。IASB主席David Tweedie表示:
「本專案第一階段的完成,直接回應了G20領袖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對降低金融工具會計複雜度的建議。為順應要求,我們已及時完成第一階段的修訂,以供企業得選擇於2009年度財務報表開始適用新準則。基於新準則之特殊重要性及各界對其發展之廣泛興趣,我們盡前所未見之努力,諮詢世界各地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以期2009年7月發布並公開徵詢意見之提案臻於完善。此外,為回應意見徵詢期間收集的意見,IASB已對提案作出許多修正,以改善最終發布的準則。」
於發布IFRS 9的同時,IASB發表『專案彙整與意見回覆』(請按此),概述IASB如何回應準則發展期間所收到的相關意見。IASB亦單獨發表『歐洲意見回覆彙整』(請按此)。
IFRS 9『金融工具』簡覽
IFRS 9依據下列原則,將目前在IAS 39範圍內的金融資產分為以攤銷後成本衡量及以公允價值衡量兩類:
- 債務工具。符合下列兩項條件之債務工具,得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 業務模式測試(business model test)。企業業務模式係以持有金融資產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並非為了實現公允價值變動而於合約到期前出售該工具)為目的。
- 現金流量特性測試(Cash flow characteristics test)。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使企業於特定日期僅產生償付本金及與流通在外本金所產生利息之現金流量。
所有其他的債務工具則必須以公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FVTPL)衡量。即使金融工具符合上述兩項攤銷後成本測試,於某些限制條件下,IFRS 9提供將該工具以FVTPL衡量之選項。目前IAS 39中備供出售及持有至到期日兩種衡量種類並未納入IFRS 9。
- 權益工具。IFRS 9範圍內的權益投資應於財務狀況表中以公允價值衡量,並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對於無公開報價權益工具並無以成本衡量的豁免。然而,若權益投資並非持有供交易,企業得於原始認列時選擇以公允價值變動列入其他綜合損益(FVTOCI)衡量(該選擇不可撤銷),僅將股利收益認列為損益。儘管所有權益工具皆規定以公允價值衡量,IFRS 9提供指引說明何時成本可能為公允價值之最佳估計,及其何時可能並非代表公允價值。
- 衍生工具。所有衍生工具皆以公允價值衡量,包括與無公開報價權益投資連結之衍生工具。
- 嵌入式衍生工具。IAS 39對嵌入式衍生工具的概念並未納入IFRS 9。因此,IAS 39針對嵌入式衍生工具因與金融主契約並非緊密關聯而須分別以FVTPL處理之規定,依IFRS 9已不再予以分別認列。取而代之的是,應以金融資產之整體合約現金流量評估,若金融資產整體現金流量不代表本金及利息之償付,該資產應整體以FVTPL衡量。
- 重分類。對債務工具而言,若企業之金融資產其業務模式之目的改變,而不再適用之前模式所作之評估,則必須在FVTPL及攤銷後成本間進行重分類。
IFRS 9修改若干IFRS 7『金融工具:揭露』之規定,包括增加有關指定以FVTOCI衡量權益工具投資之揭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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