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SB 與FASB共同發布草案「與客戶訂約收入(Revenue from Contract with customers)」,並對外徵詢意見。該草案若採用,將取代IAS 11「工程合約」與IAS 18「收入」以及相關解釋。草案所提出的核心原則規定,企業認列收入所表達移轉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之金額,係反映交換該等商品或勞務預期收取之對價。為適用該原則,企業須:
- 辨認與客戶間的合約: 一般而言,個別收入交易係採單一合約方式進行,但有時多元要素合約之個別要素必須單獨處理,或有時須將兩份合約合併處理(此情形較少見)。
- 辨認合約中之單獨應履行義務:若企業承諾提供一項以上之商品或勞務,僅在商品或勞務可區分的情況下(亦即可單獨出售),始得將個別承諾之商品或勞務視為單獨應履行義務處理。
- 決定交易價格: 交易價格係企業預期收取對價之機率加權金額。此金額將考量收現性,貨幣時間價值、非現金對價之公允價值,及對客戶之應付對價。
- 分攤交易價格至單獨應履行義務:根據構成個別應履行義務之商品或勞務之獨立銷售金額分攤交易價格至單獨應履行義務。
- 企業於達成個別應履行義務時認列收入:藉由移轉所承諾之商品或勞務予客戶達成個別應履行義務。就一項發展資產的合約(例如建造、製造及客製化軟體)來說,僅當資產已發展而客戶控制該資產時,企業始持續對該合約認列收入。
草案亦規定合約成本之會計處理。取得合約之成本於發生時費用化。若為履行合約而發生之成本按其他準則(例如IAS 2)之規定無法資本化時,僅當於該等成本符合下列情況下,企業得將其認列為資產:
- 與合約(或協商中之特定合約)直接相關;
- 產生或加強未來將用以達成應履行義務之企業資源;及
- 預期可回收。
對許多公司而言,新方法並不會改變收入認列之金額或時點。然而,在若干案例中可能會產生重大影響。例如,搭配手機之行動電話服務合約若手機未另外收費,草案規定須先單獨認列提供手機之收入。草案對外意見徵詢截止日為2010年10月22日。IASB新聞發布(請按此)。IAS Plus之收入專案網頁(請按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