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則彙總
IAS 1 財務報表之表達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IAS 1簡覽 |
財務報表之目的 |
為提供對於廣大使用者作成經濟決策有用之關於企業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財務報表提供關於企業之下列資訊:
- 資產;
- 負債;
- 權益;
- 收益及費損,包括利益及損失;
- 業主(以其業主之身分)之投入及分配予業主;及
- 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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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份財務報表之內容 |
企業應以同等重要程度表達整份財務報表中之所有財務報表。企業可使用不同於下列使用之報表名稱。整份財務報表包括:
- 當期期末之財務狀況表;
- 當期之綜合損益表;
- 當期之權益變動表;
- 當期之現金流量表;
- 附註,包括重要會計政策彙總及其他解釋性資訊;及
- 當企業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財務報表之項目時,或重分類其財務報表時,最早比較期間之期初財務狀況表。
(註: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財務狀況表之名稱為資產負債表) |
財務狀況表
(資產負債表) |
企業應至少依IAS 1.54 規定表達各單行項目。如與企業財務狀況之了解攸關,企業應於財務狀況表中表達額外之單行項目、標題及小計。當企業於財務狀況表中按流動與非流動資產及流動與非流動負債之分類分別表達時,不得將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分類為流動資產(負債)。 |
綜合損益表 |
企業應至少依IAS 1.82之規定表達當期金額之各單行項目,並在與企業財務績效之了解攸關,企業應於綜合損益表中表達額外之單行項目、標題及小計。且不得將任何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為非常項目。
- 單一綜合損益表;或
- 兩張報表:一張報表列示損益之組成部分(單獨損益表),及第二張報表自損益開始並列示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綜合損益表)。對於認列於損益之費用,企業應以該費用於企業中之性質或功能為基礎分類。且企業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揭露與其他綜合損益每一組成部分(包括重分類調整)之相關所得稅金額。
(註: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僅能編製單一綜合損益表,且應按功能別編製) |
重分類調整 |
重分類調整係指曾於當期或以前期間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而於當期重分類至損益之金額。此等金額可能於當期或以前期間已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作為未實現損益。該等未實現損益必須於已實現損益重分類至損益之期間,從其他綜合損益中減除,以避免重複計入綜合損益總額中。
企業可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表達重分類調整 |
現金流量表 |
現金流量資訊提供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企業產生現金及約當現金之能力,以及企業運用該等現金流量之需求之基礎。IAS 7訂定有關現金流量資訊表達與揭露之規定。 |
權益變動表 |
企業應依IAS 1.106規定表達各權益變動之項目。此外,企業應於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當期認列為分配予業主之股利金額及其相關之每股金額 |
附註 |
應表達有關財務報表編製基礎及依規定揭露所採用之特定會計政策之資訊,並揭露IFRS規定但未於財務報表其他地方表達之資訊;及提供未於財務報表其他地方表達但對了解任一財務報表攸關之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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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解釋 |
SIC 27 |
評估涉及租賃之法律形式之交易實質 |
SIC 29 |
服務特許權協議:揭露 |
IFRIC 17 |
分配非現金資產予業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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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訊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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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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