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則彙總

 

IAS 16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IAS 16簡覽

認列條件

與資產相關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且資產之取得成本能可靠衡量

原始衡量

所有為使資產達可供使用狀態所發生之支出

續後衡量方式

成本法及重評價法

重評價法

進行重評價而使資產的帳面價值增加,該增加數應列為其他綜合淨利;進行重評價而使資產的帳面價值減少,該減少數應認列為當期損失;但若與原已重評價資產有關者,則有另外處理

折舊

可折舊金額於耐用年限期間按有系統之方法提列折舊

   

相關解釋

IFIRC 1

現有除役、復原及相關負債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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