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則彙總
IAS 36 資產減損 (IMPAIRMENT OF ASSETS)
IAS 36簡覽 |
範圍 |
除其他準則另有規範外,適用於所有資產減損之會計。 |
衡量 |
- 資產帳面金額若超過可回收金額,即已減損。當企業辨認有任何減損跡象後,企業即應正式估計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
- 除商譽及非確定耐用年限或尚未可供使用之無形資產外,若未出現減損損失之跡象,則本準則並不要求企業正式估計可回收金額。
- 部分情況下,得迴轉減損損失(商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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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回收金額 |
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係指其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與其使用價值兩者較高者。 |
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 |
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係指對交易事項已充分了解並有成交意願之雙方於公平交易中,經由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銷售並扣除處分成本後所可取得之金額。 |
使用價值 |
係指預期可由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所產生之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值。 |
現金產生單位 |
- 係指可產生現金流入之最小可辨認資產群組,且其現金流入大部分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資產群組之現金流入。
- 「2009年IFRS年度改善計畫」明確指出減損測試中,商譽應分攤之最大現金產生單位(或單位群組)為IFRS 8.5 所定義之營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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