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則彙總
IAS 38 無形資產 (INTANGIBLE ASSETS)
IAS 38簡覽 |
定義 |
符合無形資產之定義,須具備可辨認性、對資源之控制及具備未來經濟效益之存在。 |
認列及衡量 |
無形資產僅於同時符合下列兩條件時,始應認列:
- 可歸屬於該資產之預期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及
- 資產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無形資產應按成本進行原始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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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列後之衡量 |
- 企業應選擇成本模式或重估價模式作為其會計政策。若某一項無形資產採重估價模式處理,則與該無形資產相同類別之所有其他資產,除屬無活絡市場者外,亦應採相同模式處理。
成本模式:於原始認列後,無形資產應以其成本減除所有累計攤銷及所有累計減損損失後之金額列報。
- 重估價模式:於原始認列後以重估價金額列報;重估價金額為重估價日之公允價值減除其後之所有累計攤銷及所有累計減損損失後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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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用年限 |
企業應評估無形資產之耐用年限係屬有限或非確定。有限耐用年限無形資產之可折舊金額應按有系統之基礎於其耐用年限內分攤。非確定耐用年限無形資產不得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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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及處分 |
無形資產應於處分時或預期無法由使用或處分產生未來經濟效益時除列,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金額於除列時計入損益。 |
相關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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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特許權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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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網站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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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訊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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