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則彙總

 

IAS 39 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
(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IAS 39簡覽

金融資產類別

  • 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
  • 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
  • 放款及應收款;及
  • 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

金融負債類別

  • 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及
  •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其他金融負債

原始認列及衡量

企業原始認列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時,應以公平價值衡量(非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者,尚應加計取得或發行之交易成本)

續後衡量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包括衍生性工具)之續後評價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但下列情況除外:
  • 放款及應收款、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及非衍生性工具之金融負債應以有效利率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
  • 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工具(及與此類權益工具連動之衍生性工具),應以成本衡量;
  • 指定為被避險項目或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衡量應依避險會計規定處理;
  • 當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條件而認列之金融負債,或企業依對金融資產之持續參與程度繼續認列資產,其衡量依特定規定處理

避險會計

  • 避險會計之要件;
  • 被避險項目;
  • 避險有效性;
  • 避險關係:
  • 公平價值避險;
  • 現金流量避險;
  • 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避險
  • 停止適用避險會計
   

相關解釋

IFRIC 9

嵌入式衍生性工具之重評估

IFRIC 16

國外營運淨投資之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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