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則彙總
IFRS 2 股份基礎給付 (SHARE-BASED PAYMENT)
IFRS 2簡覽 |
認列 |
企業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應於取得商品或勞務時認列。其採權益交割方式者,應認列於權益;其採現金交割方式者,應認列於負債。 |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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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衡量 |
企業應直接以所收取商品或勞務之公允價值衡量所收取之商品或勞務及相應之權益增加,除非該公允價值無法可靠估計。 |
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衡量 |
企業應以所承擔負債之公允價值衡量所取得之商品或勞務及該等負債。企業應於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及交割日再衡量負債之公允價值,並將公允價值之任何變動認列於當期損益直至負債交割。 |
得選擇現金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衡量 |
- 對方得選擇交割方式:企業係給與複合金融工具
- 企業得選擇交割方式:企業應決定是否負有以現金交割之現時義務:
- 應按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處理。
- 應按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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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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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2開始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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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2修正『既得條件與取消』開始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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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2009年IFRSs之改善』並修改含IFRS 2在內,共12號IFRSs之修改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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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發布IFRS 2之修正『集團之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並取代IFRIC 8『IFRS 2之範圍』與IFRIC 11『IFRS 2:集團及庫藏股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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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IFRSs之改善』開始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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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之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修正開始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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