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則彙總
IFRS 4 保險合約 (Insurance Contracts)
IFRS 4簡覽 |
範圍 |
IFRS 4適用於企業所發行之保險合約(包含再保險合約)及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 |
定義 |
保險合約係指一方(保險人)藉由同意於特定之不確定未來事件(保險事件)對保單持有人產生不利影響時給予保單持有人補償,以承擔來自另一方(保單持有人)之顯著保險風險之合約。 |
會計政策 |
- 不得將未來可能理賠之負債準備認列為負債(如巨災負債準備及平穩負債準備),若該等理賠源自於報導期間結束日未存在之保險合約。
- 規定對已認列之保險負債執行負債適足性測試,並考量再保險資產是否已減損測試。
- 再保險資產不得與相關保險負債互抵。
- 再保險合約之收益或費損與相關保險合約之費損或收益不得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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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 |
- 保險人應揭露足以辨認並說明其財務報表中因保險合約所產生金額之資訊。
- 保險人應揭露得使其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因保險合約所產生之風險之性質及範圍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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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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