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則彙總

 

IFRS 5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
(NON-CURRENT ASSETS HELD FOR SALE AND DISCONTINUED OPERATIONS)

 

IFRS 5簡覽

停業單位之定義

已處分或分類為待出售之企業組成單位,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代表一主要且可分離之業務項目或營運區域。
  2. 企業計畫處分之主要且可分離之業務項目或營運區域之一部分。
  3. 主要以出售為目的而取得之子公司。

停業單位的分類時點

當企業組成單位已處分或符合轉列待出售之要件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處分群組)
的衡量

  • 依帳面價值與淨公平價值孰低者衡量;
  • 不得提列折舊;
  • 應於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為流動資產(處分群組中的負債項目,應單獨列示為流動負債)。

停業單位營運成果與現金流量
的表達

應於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單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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