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則彙總
IFRS 5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
(NON-CURRENT ASSETS HELD FOR SALE AND DISCONTINUED OPERATIONS)
IFRS 5簡覽 |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之分類 |
- 若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帳面金額之回收主要係透過出售交易而非繼續使用,應將其分類為待出售:
- 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
- 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
- 企業承諾將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配予業主時,應將該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
- 必須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分配,且
- 該分配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
- 企業承諾之出售計畫涉及對子公司喪失控制時,若符合分類為待出售之條件,無論企業於出售後是否對前子公司保留非控制權益,應將該子公司之所有資產及負債分類為待出售。
- 企業不得把將報廢之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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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之衡量 |
- 依帳面金額與淨公允價值孰低者衡量;
- 不得提列折舊;
- 應於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為流動資產(處分群組中的負債項目,應單獨列示為流動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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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單位之定義 |
係指已處分或分類為待出售之企業組成部分,且:
- 代表一單獨主要營業項目或營運地區,
- 係處分單獨主要營業項目或營運地區之單一統籌計畫之一部分或
- 係專為再出售而取得之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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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單位之分類時點 |
當企業組成部分已處分或符合分類為待出售之條件。 |
停業單位經營結果與現金流量之表達 |
應於綜合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單獨列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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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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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訊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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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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