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則彙總
IFRS 9 金融工具
(FINANCIAL INSTRUMENT)
IFRS 9簡覽 |
金融資產分類與衡量 |
-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及
- 以公允價值衡量,又分為: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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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工具 |
- 符合經營模式測試(business model test)與合約現金流量特性測試(Contractual Cash flow characteristics test)之債務工具必須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所有其他的債務工具則必須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FVTPL)。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必須進行減損測試。
- 例外:於某些限制條件下,IFRS 9提供將該工具指定為FVTPL之選項。目前IAS 39中備供出售及持有至到期日兩種衡量種類並未納入IFRS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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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工具 |
- IFRS 9範圍內的所有權益工具投資應於財務狀況表中以公允價值衡量,並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損益中;惟對於屬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企業於原始認列時,可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其後續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中。儘管所有權益工具之投資皆規定應以公允價值衡量,IFRS 9提供指引說明何時成本可能為公允價值之最佳估計,及其何時可能並非代表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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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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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衍生工具 |
- 若主契約屬IFRS 9之適用範圍,則混合工具應以金融資產之整體合約現金流量評估;若金融資產整體不符合上述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條件,該資產應整體以FVTPL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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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分類 |
除了在企業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時,必須進行相關金融資產重分類外,其餘金融資產不得進行重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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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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